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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不清的土地争议应如何处理?
——原告方某甲、方某乙诉被告母某甲恢复原状纠纷
时间:2018-01-04单位/部门:鹤庆县法院作者/编辑:杨元凤点击:

 

【案件基本信息】
当事人:原告:方某甲、方某乙
被告:母某甲
第三人:方某丙
案由:恢复原状纠纷
【案件情况】
 二原告诉称:我二人系父子关系,我们与被告系同村人。2017年9月26日,被告请挖机在我家位于新华村路口的田里施工挖土,我们赶到现场阻止,但被告称田地已由方某甲之子、方某乙哥哥方某丙卖给被告,双方争执不下,我们只能报警,在派出所民警的劝说下被告停止挖土并退出了现场,但田地已被挖得无法耕种。方某丙六年前就已与我们分家,争议田地分在方某乙而非方某丙名下,方某丙与被告是何关系和我们无关,被告不能来动我家的地。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恢复田地原状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2011年2月4日,原告方某乙与其哥哥方某丙分家并立了分家析产协议书,协议书第一项第二款明确了沟北自留地一块归方某丙所有。2015年10月,方某丙与李某甲、李某乙就相邻自留地进行归并并签订归并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李某甲、李某乙名下五分自留地归方某丙所有,本案双方现争议的土地系方某丙分家时所得的自留地再经与李某甲、李某乙归并自留地后得来。2015年12月21日,我儿子母某乙与方某丙就本案争议土地达成转让协议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我家将28万元土地转让款支付给了方某丙夫妇。2017年4月,县政府关停公路沿线所有石材加工厂,争议土地上的承租人赵某某拆除机器设备后将所建工棚和所剩废石料无偿赠送给我家。2017年9月26日,我家请挖机清理废石料,遭到二原告无理干涉。综上,争议土地系我方从方某丙手中合法转来,我方是争议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清理地里的碎石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合法处置,二原告无权干涉。
法庭依法追加方某丙为第三人,第三人方某丙在庭审过程中陈述:原告方某甲系我父亲、方某乙系我弟弟,我和被告之子母某乙系同村朋友。2011年我们两兄弟分家,并于2011年2月4日签订了分家协议,明确争议的土地归我。我与被告于2015年12月21日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我自愿以28万元的价格将土地转让给了被告家,母某乙已将土地转让款支付给我,但转让土地一事我未和父亲商量。此后我家因为争议土地的转让一事发生争吵,又于2016年9月28日另外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将争议的土地归给了方某乙。如果法院将这块土地判给我,我愿意继续将地转让给母某乙,如果土地判给方某乙,转让款我也愿意返还给母某乙。
证据:二原告提供了2011年2月4日及2016年9月28日的两份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欲证明经大家庭两次分割财产,争议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原告方某乙;被告提供了2011年2月4日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土地归并协议书、土地承包协议书及收条,欲证明争议土地归方某丙所有,且被告方已从方某丙手中合法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案件焦点】
原、被告双方争议土地的权属归谁?第三人方某丙与被告方的土地转让行为是否合法?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二原告认为被告开挖土地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要求被告恢复土地原状;被告认为土地通过合法转让后自己已享有土地使用权,清理石料是对自己土地使用权的行使,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争议土地的权属,据此应认定双方争议的土地存在权属不清的情况。原告方要求被告恢复原状而被告不同意,实质为双方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中,二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土地原状,应先由相关行政机关确定争议土地权属后才由人民法院处理,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二原告的起诉。
裁定后双方均未上诉,裁定书现已生效。
【评析】
 本案立案案由为恢复原状纠纷,但实质为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权属争议即因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时能否直接提起民事诉讼来确认物权或者行使物权权利?通常认为,对于未登记的土地权属发生争议,不宜直接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由此可见,土地依法受到保护的前提是“依法登记”。本案双方均未提供争议土地的权属证书,故该土地是否依法登记、是否被非法侵占无法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由此规定可知,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土地,应经由当事人协商后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故鹤庆县法院以裁定驳回起诉的形式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以后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再次败诉,针对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区分不同情形采取相应救济途径:(一)未办理土地登记,未领取土地权属证书时,当事人应先向政府申请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处理,处理后再提起诉讼;(二)如已办理土地登记,有相关权属证书,可向相关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或者提起诉讼。
              (作者单位: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