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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贫困群众着想,人性化办案
时间:2018-03-23单位/部门:宾川法院作者/编辑:丁秀梅、刘进平点击:

 

去年6月份,杨某美不满6岁的女儿被一辆货车撞伤,让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虽然车主支付了医疗费,但孩子受伤后的护理、营养以及后续治疗等费用依旧困扰着杨某美,今年2月24日,她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女儿为原告向宾川法院提起了诉讼。3月20日,法官审理并调解了此案,根据调解协议,4月初,杨某美就能足额拿到赔偿款。
杨某美是鸡足山镇炼洞村委会甸尾村村村民,丈夫过世后她一个人带着一双儿女生活。2017年6月5日,被告李某华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沿鸡足山旅游公路由鸡足山镇往金牛镇方向行驶,19时15分许,行至甸尾村路段时,因确认安全不够,撞到路边行人即杨某美的女儿杨贵某,造成杨贵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杨贵某无责任。
事发当天杨贵某就被送往宾川县医院住院治疗至6月25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5593.20元,由被告李某华垫付。出院后,又到县医院检查、治疗,花费了311元。经鉴定,杨贵某需后期医疗费6000元,护理期评定为6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
被告李某华驾驶的货车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宾川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事发时尚在保险期限内。
杨某美一家生活十分拮据,2018年1月份,她向宾川县检察院提交了支持起诉申请书。2018年2月24日,原告杨贵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华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26000余元。诉讼过程中,她获得了法律援助,宾川法院还为其免除了诉讼费。
为了让原告早日拿到赔偿款、解决实际困难,庭审中,法官耐心做工作,进行了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杨贵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合计18622.20元;被告李某华自愿补偿给原告杨贵某1600元,该款从已经垫付的医疗费5593.20元中扣减,不再另行支付,多垫付的3993.2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赔付给原告的上述赔偿款中代扣还被告李某华。被告保险公司应先原告支付的14629元、向被告支付的3993.2元于2018年4月5日前支付。
                                (作者单位: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