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醉驾判缓不思过 再次犯罪终入“牢”
时间:2018-03-16单位/部门:剑川县法院作者/编辑: 赵承承点击:

 

被告人王某于2015年5月2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富民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但其未吸取教训,再次醉酒驾车,经审判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王某为自己藐视法律的行为付出了高昂的代价,现已送往看守所服刑。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王某无证驾驶无机动车牌的大洋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剑川县西景线由南往北行驶,21时38分许,行驶至西景线K2228+800米处时,其所驾车右侧与何某驾驶的云LX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车身相碰撞,造成王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3.90mg/100ml。经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及庭审中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但其无证醉酒驾驶无机动车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以及有前科劣迹。基于以上事实和情节,法院审理后作出如上判决。
酒驾者贪一时口腹之欲,致他人安危于不顾,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希望本案再次告诚大家尤其是驾驶员朋友们,切勿以身试法,时刻绷紧安全驾驶这根弦,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作者单位: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