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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家事调解员之力 案件高效审结
时间:2018-03-05单位/部门:剑川县法院作者/编辑:杨林点击:

 

2018年2月26日,在家事调解员与审判员的联合调解下成功化解了原告国某与被告禾某间的家事纠纷。
2018年2月22日,原告国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主要理由是: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属于奉子成婚,长子国世豪出生于2010年4月20日,于2010年6月28日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结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经常跟她的朋友出去,不照顾家人。在孩子成长过程中,被告不承担孩子的生活费、不照顾孩子,很少尽到母亲的责任。2013年7月21日次子国世荣出生,原告以为次子出生后被告会收心顾家,结果被告仍然我行我素,对家庭不负责,并经常通过手机软件跟别人出去约会。2017年4月份,被告跟别人离家后至今未归,原告通过电话联系到被告,被告提出让原告向法院提出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条件。
案件受理后审判员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并及时通知被告方应诉,接到通知后被告及时赶到法院并接收了应诉材料。经过询问,了解到原告是在无法找到被告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并希望能一次解决双方之间的婚姻问题。考虑到原、被告双方已经结婚达8年之久,也生育了两个孩子,如果让他们当地的调解员对双方进行调解,可能会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审判员与沙溪镇东南村委会的调解员施卫勋联系,在当地村委会对这起家事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员施卫勋分析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矛盾后,对双方进行和劝说:“希望看在孩子的份上放弃前嫌,和好如初重新生活”。双方均认为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对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审判员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孩子抚养及共同债务的负担进行了解释说明。最后,双方愿意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共同债务平均分担并达成了协议。从立案到结案,原告国某与被告禾某之间的家事纠纷经过了四天。
本案在家事调解员的协助下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当事人的情绪能够得到控制,不至于出现争吵不可控的局面,并且能够帮助审判员更快的了解双方的真实意图,对案件及部分争议焦点能够很好的进行处理,对案件的完美解决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作者单位: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