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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烧房泄私恨 自食其果陷囹圄
时间:2018-02-08单位/部门:永平县法院作者/编辑:杨萩婕点击:

 

2018年2月5日,永平县人民法院“阳光司法”走进永平县厂街乡瓦金村委会,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永平县人民检察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左某某放火一案,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左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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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左某某系永平县厂街乡瓦金村委会大栗树二组人。2017年10月2日5时许,被告人左某某醉酒回到家中,为发泄不满情绪,遂用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分别在自家北侧猪圈楼上、东侧牛圈楼上的南侧和北侧点火,导致北侧房屋及屋内核桃、玉米等物品全部烧毁。左某某与发现后赶到的村民一起将火扑灭。
庭审中,被告人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当庭认罪。经庭审核实,被告人左某某与父母关系不好,经常吵架,其在醉酒后曾多次打骂年迈的父母。案发当天,其因家中收核桃事宜再次与父母发生争执,为发泄不满情绪,遂放火燃烧房屋。另查明,被告人左某某曾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8年8月29日被永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永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某焚烧的自家房屋位于永平县厂街乡瓦金村委会大栗树二组,周围住户较多,相邻紧密。因屋内干燥、易燃物品较多,点燃后导致火势较大,虽已被及时控制,但足以危害周围住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被告人左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法院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法官释法明理:该案审理告诫人们,一是放火烧自家房屋同样犯法。我国《刑法》规定,只要实施放火行为,不管烧毁的是自己的财产还是他人的财产,也不管是否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客观上危害公共安全就构成放火罪,行为者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遇到事情要冷静克制。俗话说:“家和万事兴”,“冲动是魔鬼”。每个人、每个家庭在生活中都会遇到诸多不顺之事,只要能在遇事后冷静思考,控制自己的情绪,总会找到合理的解决方法,切忌借酒浇愁,冲动行事,否则,将会为自己的冲动和鲁莽付出沉重的代价。
(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